会议专题

试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此社会背景下,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不仅是维护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我国行政立法的具体含义为:一是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二是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三是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其主体是法定的,权限是有度的。四是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五是行政立法的结果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而非指行政立法主体对他人的监督。行政立法监督是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一部分,因此同样,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包括对行政立法活动——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立法结果——文件的监督。当前我国行政立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制建议从制度建设、监督主体、立法程序和监督程序、行政立法的事后监督方式几个方面入手。

行政立法 监督制度 法律规制

胡兰文 许洪军

邹城监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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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