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当前行政程序腐败的思考
程序正义是英美的一种法律传统,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其重要价值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约束执政者的行为,防止权力恣意横行. 近些年来,我国在反腐倡廉建设上,不论是在反腐倡廉的认知理性建设上,还是在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的实践理性建设上,都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和突破,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注重实体性的制度建设,忽视程序性的制度建设”的问题仍然存在,并直接影响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性、科学化推进。走出程序腐败困境建议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程序公正理念、正确理解行政程序腐败的科学内涵、建立健全行政程序的体制机制、完善选人的程序制度、借鉴国外行政程序法、全面创新行政决策过程中程序的公开公、完善政府采购中运用程序性原则防止腐败现象正几方面下功夫。 当权力支配程序时,程序的监督作用也就被泡沫化了。现代法治社会讲究正当程序,要求以程序来保障权利、反对行政专横。程序本质上是用于限制权力的,但是,当前人事程序的设定具有随意性的特征。当程序不足以保护权利时,人们要么选择屈从,要么选择受害。当程序只体现个人意志时,程序就变成了遮丑布。因此,行政程序腐败的防治最终要靠程序的“阳光”体制、机制、制度来予以保证。
行政管理 反腐倡廉工作 程序正义 法治建设
范义
甘肃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
国内会议
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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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33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