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推进地方政府决策创新的有益启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地方政府作为履行地方公共服务职能、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重要主体,其决策好坏决定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成败得失,也决定着一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与质量,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决策的创新尤为重要.创新理应成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政府决策的重要特性,也理应成为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我国地方政府决策创新面临决策主体单一化,决策思维封闭受限、决策系统不完善,决策机制运行不畅等困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行政程序的立法,这部地方政府规章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根本目的,以公民的程序权利为主要内容,将公开、参与、效率、问责作为其核心构成要素,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政府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自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群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行政主体、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决策听证会、行政监督等诸方面的规定对于推进政府决策过程的理性化和科学化具有极大的价值。 制度建设是我国地方政府决策优化的必然途径,也是引领地方政府决策创新的必由之路。科学的行政公开制度能够促进政府决策观念的良性演变、合理的公众参与制度能够引导政府决策方式的灵活修正、健全的行政程序制度能够确保政府决策系统的高效运行、完善的监督反馈制度能够促进政府决策责任的真正落实。
地方政府 行政程序 决策制度 创新理念
罗依平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山东聊城
中文
349-353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