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水行政决策制衡机制的实践与认识
2011年5月25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姜大明省长于6月22日签署第238号省政府令,颁布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就规范行政程序来讲,当前最亟待规范的无疑是行政决策程序,概因决策的失误是最大失误,而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必须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制衡机制。其中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就是行政决策的重大事件,而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制衡机制必须以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行政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行政决策制衡机制,确保行政决策权限和程序合法,行政决策事项符合客观规律,行政决策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在行政决策制衡机制的建立健全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行政决策的科学与民主的兼顾,更加注重重大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兼容,更加注重行政决策的评估与纠偏的融合,并确立财政救济渠道。
水资源 行政管理 决策制度 制衡机制
侯成波
山东省水利厅水政处
国内会议
山东聊城
中文
389-391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