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正当行政程序与政府责任个人化

政府责任与公务人员责任的对接是一个从人到人的过程.公民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重代理关系,全体公民通过契约组成政府,命其代理国家事务,而公务人员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政府代理人的角色.这种双重代理关系决定了政府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却又须臾不可分离.政府责任与公务人员责任通过作为现代政府责任实现工具的官僚制组织模式统一起来,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闭合的责任链条,而正当行政程序应当成为这一链条的纽结. 正当行政程序制度的建立在政府责任与公务人员个人责任的法治衔接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该重要功能的实现必须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结合,嵌入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之中方可。具体表现在预期责任分解制度中正当行政程序的嵌入以及回溯责任追究制度中行政程序的嵌入。 政府内部的责任分解,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外部监督通常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行政组织法层面的预期责任分解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将这些分解的责任统合起来,方能进行最终意义上的责任监督和追究。一项预期责任的最终实现,需要不同行政主体或者不同公务人员的分工协作。一旦该预期责任实现不力,究竟是哪个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出现问题,应当由那些单位或个人承担何种责任,外部监督主体难以调查清楚,进而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回溯责任。而行政程序法的有效嵌入可以将不同行政组织的不同分工通过行政程序衔接起来,按照行政程序流程将预期责任实现的不同阶段分割清楚,并按照问题出现的时间段进行问责,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以责任的有效实现为依归,对个人责任的追究是保持公务人员系统纯洁性、提升公务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公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对于这一权力的限制,首先应当通过法律对公务人员必须承担回溯责任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政府机关内部也应当公示其管理公务人员的责任标准,接受外界监督。在公务人员负责事项大量增加、专业性日益增强的今天,如何既有效保证公务人员自负其责,又不会影响公务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正当行政程序制度的建立无疑将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正当行政程序 政府责任 公务员责任 法治建设

苗雨

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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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