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公益举报--兼论其对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举报作为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制度,是我国家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监督政府、打击犯罪分子的创新制度。本文主要讨论针对私主体的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进行的举报。本文所称的公益举报是指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针对他人(私主体)的违法行政法规范的事实向行政机关报告,以促使行政机关发动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对违规者加以处分或排除违规状态以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行为。举报对于行政效能之提升、社会自治之促进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程序的启动方式,在将来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对重视公益举报行为。目前,山东、湖南等地出台的行政程序规定忽视了公益举报对行政程序启动的意义,仅规定行政程序得依职权或依申请方可启动,公益举报应当成为区别于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另一种类型的行政程序的启动方式。公益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程序法应当对举报人参与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力度予以适当延展,对举报人的权利救济范围和方式予以适当扩充,应当突破目前山东、湖南等地行政程序规范规定的行政程序参与人的范围,至少应将举报人纳入行政程序参与人的范畴。
公益举报 行政程序 立法完善 执法效能
相焕伟
山东大学
国内会议
山东聊城
中文
455-461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