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能力的探索和实践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规定》规范了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在山东省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同时,亟须及时探索建立“互动式”税务行政执法新机制,努力尝试走出一条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积极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以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为构建和谐地税奠定坚实的基础。菏泽市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有以下举措:开拓创新,更新理念,建立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组织制度体系、立足源头,服务前移,将争议预防于未发之时、畅通渠道,多措并举,及时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税务机关 行政执法 管理制度 服务渠道
刘勇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国内会议
山东聊城
中文
524-527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