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监管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
本文简述了PE监管现状、主要问题,及私幕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及问题。发改委备案与创投委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初步确立,监管目标不明,投资者保护不足容易引发群体纠纷,监管内容不明,基金设立与运作均不规范。概述了境外PE监管现状。美国实行宽松监管,强调行业自律,英国设立了监管部门,香港地区以投资者保护为监管的首要目标。提出了对我国PE立法监管的建议。立法理念的转变:从“监管”到“保护”,明确监管思路,合理确定监管机构和构建监管体系。删除《修仃草案》171条或对其表述进行修改和完善,应当明确界定“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构建和规范投资人资格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监管模式 立法完善
敬云川
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北京
中文
39-47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