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之完善--以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为中心
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立法迟迟未明确其因应的法律地位.2012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首次对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投资人资格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亦以”统一监管模式”为学界中颇有争议的”统一与分立”之争作出回应.以此次新法草案出台为契机,应采纳”统一监管模式”之方案,对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并针对当前监管中存在的若干弊端,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股权基金 监管模式 立法完善
吕海宁
大连海事大学
国内会议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北京
中文
117-123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