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初论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途径和方式

目前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是缺失专门的系统性法律规范;其次是《合伙企业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若干不足之处.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原则和总体思路是:首先,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起步和发展的初级阶段,通过专门法对其重要的内部治理关系和运作进行适当的规范和监管无疑是必要的;其次,对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内部关系的调整也应贯彻平等、自愿、有偿的民商事法律原则,有关具体安排应由当事方自主协商约定,法律不便进行过多的干涉;再次,除政府监管外,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分散一部分政府监管职能,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引导行业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本文中,笔者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与私募股权基金立法方式的选择提供了建设性意见;还提出了强制性规范、引导性调整和自主性约定相结合的内部治理的调节模式;对《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订意见;并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完善建议.

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 私募股权基金 行业自律 立法完善

李奥利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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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83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