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大学师生权益的救济从《大学章程》谈起

《宪法》有宪法保障制度,《大学章程》则也有大学章程的保障制度。《德国基本法》第93条就专门规定了联邦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以保障联邦和各邦法律与联邦基本法保持一致。同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30条也要求:“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在类比意义上,这一“监督章程执行情况”的专门机构,就是大学内部的“宪法法院”。

高等院校 师生权益 法律救济

卢鹏

贵州师范学院

国内会议

第六届地方院校校长论坛

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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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86

2012-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