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对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一种规范分析
传统公司法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限制,对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由立法具以明文;二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限制,通过股东意思自治的方式对股权的转让作出安排。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重点阐述三个问题:公司法第72条的规范结构,实践中何以发生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适用以及究竟如何解释第72条第4款等,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引入,改变了原有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从强制性规范转变为可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这种变动同时改变了原有规范赖以存在的根基,以及人们对此而形成的法治观念。公司章程的”另有规定”,不仅仅是要冲破这种信念,更重要的是,被排除适用的规范让位于公司章程要有一个正当的理由。因为法律规范导源于一群人共信的社会事实,社团或公司章程、决议,与契约一样,基于法律事实的法律规范,对其所提供的保护,直接来源仍是基于社会事实所导出的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公司章程 限制效力
钱玉林
扬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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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