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法律规避探析
本文研究一起以境外公司股权转让为名,行境内公司股权转让之实的案件,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案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即以境外股权转让为名,实质达到了境内股权转让的目的,以此规避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另一个是如果本案中股权转让行为构成了法律规避,如何认定法律规避的效力,按照要件论的思路,股权转让中法律规避行为的认定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动机、手段以及规避的强制性规范。股权转让中法律规避的手段的认定,必须是合法的手段、迂回的手段。立法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效力采取了”无效”的态度。由境外股权转让为名,行境内股权转让之实的案例中,得出结论:对于股权转让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认定,按照要件论的思路,必须满足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动机、手段及规避的强制性规范。动机的认定应遵循主观论与客观论相结合的思路,法律规避表现为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从客观上损害了国家与他人的利益。从手段来说,股权转让中法律规避的手段应该是表面上合法的、迂回回的;从规避的强制性规范来说,股权转让中规避的强制性规范的范围不仅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同时涵盖了规章以及其他强制性文件。对于股权转让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认定,现有的立法将法律规避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的做法值得商榷。
股权转让 法律规避 强制性规范 立法完善
周林彬 孙琳玲
中山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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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