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股东违规转让股权情形下的合同效力研究

《公司法》第7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赋予其他股东以股份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然而由于股权转让的法条本身尚不完备,在侵犯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颇有争议.《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设置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不从效力上对违规转让的协议进行规制,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就会形同虚设,有损于立法目的的实现,新股东与原有股东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进而对公司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这两点都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该条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笔者结论认为,《公司法》第72条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 同意权 转让协议 合同效力

胡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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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1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