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的边界--评(2011)民提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启迪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华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豫信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按照股东可认定为实际出资的比例确认各方股权.从(2011)民提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争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裁判争议看,主要涉及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的法律规定、章程规定与协议约定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特别是如何处理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的边界问题。探讨上述问题,对处理我国公司实务中的股权确认争议等问题有理论和实践价值。(2011)民提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简评,公司法出资规定的宗旨、法条表义与协议约定之关系,当事人协议、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合同法适用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协议后于章程形成,而且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影响公司对外债权担保功能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本身没有就协议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提起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宜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认定协议有效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真实意思表示,对维护交易安全和自由更妥当。笔者还认为,作为与启迪公司处于类似地位的豫信公司的意思表示,也许是体现了实质正义的意思表示,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不失为三级法院裁判妥当与否的一个侧面证据和参照。
公司法 意思自治 法律规制 公司章程 当事人协议
周贤日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治与社会建设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91-95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