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立法缺陷分析--兼论立法缺陷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利影响
本文对现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的缺陷作了分析.笔者认为该规则无法保证股权转让价格的最大化,容易引发纠纷.这些缺陷在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股权时更为明显.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样的理论基础在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资产管理公司获得股权是被动的,这与正常情况下以发起人身份或受让人身份获得股权不同,因此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论不符.不符人合性的理论却要遵循人合性规则,只会让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股权的过程充满争议和风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不面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误解与责难.笔者建议对该规则予以取消或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 立法完善
李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14-121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