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股权变动模式之辩

在我国,对于股权的变动模式,基本存在两种看法,即所谓的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从我国司法实践上来看,采取的是意思主义.但从国外有关立法及认识来看,其普遍采形式主义做法,即通过条件和程序的限制,要求其须遵守相应的形式要求.从公司法理及实践来说,我国股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做法是不当的,其后果将不利于公司的团体性.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强化公司法为团体法的认知,股权变动不宜偏离形式主义做法。

股权变动 形式主义 意思主义 团体性

徐强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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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51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