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重构
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需经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变更登记两道程序,这种股权变动模式的形成是因为没有准确把握股权的性质以及没有彻底贯彻商法的基本规则所致.现行公司法有关股权变动内外有别的立法模式不仅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而且还引起理论与实践的混乱,并导致股权变动的时间点模糊不清,争论不休.从股权的性质出发,考虑股权变动所具有的商事关系特征,应当取消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程序,并将工商变更登记对于股权变动的效力改为生效效力.
有限公司 股权变动 立法模式 股权性质
陈敦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52-160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