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与公司的二元思维之间
从合同法与公司法相结合的二元思维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有限.合同法应当关注相关规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受让人的主观善意等要素,公司法应关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规律与非法定权本性、股权变动模式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影响等要素.坚持认定未满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辅之检索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效力判断模式相对科学,能够同时实现满足理论自足、遵循公司规律以及符合社会实际的多重目标.
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变动 人合性
曹兴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81-289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