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与实践运用

本文试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具体行使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讨论,以图使相关问题不断得以清晰化.笔者结合当前的法律理论讨论意见进行了分析,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反映了股东间维系紧密信任合作关系的内在需要,体现了股东维持其在公司中既有之持股比例的客观要求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作出限制或排除的自治性规定,应无不妥,差别可能仅仅在于约束力的范围有所不同,优先购买权行使人须以拟转让股权之股东与拟受让方达成的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否则,不仅对拟转让股权之股东至为不公,影响其以正常价格将所持股权变现,即使对于拟受让股权之第三方亦有失公允,因为优先购买权行使人以不同等条件即可购买其事先经艰苦磋商方达成初步交易之标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拟受让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均将带来相应的影响,因此,其具体行使的方式包括行使的期限、行使的程序等,必须予以明确。实践中,股权优先购买权之行使,是必须针对拟转让股权之全部行使,还是可以仅针对拟转让股权之部分行使学者分歧较大。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优先购买权 行使方式

段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北京

中文

321-330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