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中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效力、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及权利人范围的确定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权利人范围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既包括”异议股东”,也应包括公司及公司指定的特定主体;在行使条件方面,不宜把”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列为行使条件,而应当将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转让合同和”同等条件”设定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且应当规范”同等条件”的内涵;行使期限方面,则应因为转让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而分别设定;行使效力方面,正常情况下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效力体现在转让人与权利人之间转让合同当然成立且应该优先履行,非正常情况下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效力则要注重第三人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 法律效力 法律主体 行使规则
赵德勇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石家庄050024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53-363
2012-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