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只是基础赋能才是关键--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角度探析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本文认为创造条件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法律地位是前提条件,其核心是拥有对土地产权的自由处置权或交易权,保证农民土地使用产权能够在市场中合法交易流转.为此本文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现状出发,接着阐明了土地流转与土地财产之间关系,在深入分析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具体对策,即改革征地制度、破除土地财政,确定农地所有权、赋予农民财产权,盘活闲置宅基地、拓展城市化空间,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扫清规模经营障碍。为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参考.
农民群体 土地财产权 制度改革 土地流转
杨小川 胡传景
新沂市国土资源局,江苏徐州221400
国内会议
徐州
中文
236-240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