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司法管辖制度与政区地理
本文通过对《奏谳书》中有关汉初地理的考述,认为汉代的司法管辖往往以地区管辖为主,对案件的告发,以及对相关人犯的逮捕、审判一般均由案发地的司法机构管辖,如有疑狱,并向所属上一级的司法机关奏谳。也就是说,汉代的行政管辖与司法管辖是一致的,因此,从历史文献及出土简帛记载的有关案例的司法管辖关系中可以窥探汉代的政区地理的沿革和演变。根据《奏谳书》分析,汉初无江夏郡,安陆属南郡,汉初无汝南郡,地属淮阳,新郪当属淮阳,陈留郡不设于汉武帝元狩元年。
司法管辖制度 政区地理 汉代 《奏谳书》
闫晓君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教研室
国内会议
天津
中文
277-283
2012-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