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文保法,廿载沧桑化--从新旧文保法的比较看中国二十年文保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把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了对比分析,从宏观上讲,新法与旧法,在基本框架、立法宗旨和作用上,有很大的一致性,作为一部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它们都为保护管理我国文物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文物保护界的“根本大法”。但个别章名有所变动;就条款总数而言,新法的条款数量比旧法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具体见新旧文物保护法目录对比表。从微观上讲,新法把长期以来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文物工作指导方针上升为法律准则,把“五纳入”的具体要求分别写进了新法的条文,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内容,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起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值得关注的是,新法还完善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馆藏文物管理、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这对于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以新法为轴,和旧法逐条逐款地从“删改已有条款”、“细化已有条款”、“调动已有条款顺序”和“新增条款”四个方面进行了细致对比,并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和阐释。不难看出新法在加强文物行政、管理职权和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权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它的文物方针政策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文物工作实际,对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要求更加明确,在规范我国文物保护的措施方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有关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法理也表达得更为清晰和严谨。
文物保护法 制度演变 立法完善 政府扶持
张刘玉 刘文兵 刘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吉林博物院,长春 130022 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长春130021
国内会议
镇江
中文
480-489
2012-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