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观点谈台湾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运作之问题
在实施校务基金制度之前,国立大学校院预算系采取公务预算制度,一切收支均悉数纳入国库统收统支。在此制度下,缺乏鼓励学校创造收入,节约成本之诱因。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制度实施至今已达10年,检视校务基金政策原设定之预期效益,大学财务自筹能力明显提升,经费运用弹性增加。现行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于2001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明定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之捐赠收人、场地设备管理收入、推广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人及第7条之1投资取得之有关收益不受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之限制。目的是为了提升学校财务运用的自主空间,提升资源运用绩效,并进一步简化财产的处分程序,配合大学法、专科学校法之修正,使其他公立大专校院之财务及预算运作制度得以与国立大学校院立于相同基础。主要修改了订校务基金对于其他投资之投资额度以各校上年度决算之现金、应收款项扣减流动负债后净额的40%为限。建议修正捐赠收入、场地设备管理收人、推广教育收人、建教合作收入及第7条之1投资取得之收益,排除政府采购法之适用。各校受赠及投资购买之动产、有价证券及权利,得报经“教育部”同意予以处,不受国有财产法第28条及第60条第2项规定之限制。建议将“购买”修正为“取得”。建议修正为其他公立大专校院得准用本条例之规定。建议增订“教育部”为提升校务基金运用之绩效,应委托专业评鉴机构办理绩效评鉴,并公告其结果,作为政府拨款之参考;其评鉴办法,由“教育部”定期定之。现阶段,鼓励各校广筹财源仍有其重要性才可借此增强其财务经营管理之能力。又本次修法已大幅放宽资金使用之限制,更有助于提升学校整体之经营绩效。
高等院校 校务基金 财务管理 经营绩效
刘庆中 林立生
屏东教育大学 屏东教育大学教育行政研究所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128-134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