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金融机制
在《辞海》中对”机制”有四条不同解释:用机器制造的;机器的总体构造和工作原理;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各器官间的相互关系;某个复杂的工作系统或某些自然现象的演变规律.依以上机制的基本含义,结合金融学科的特征,金融机制是指一定金融机体内各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运动方式和由此产生的各种功能。金融机制贯穿于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金融机制的构成部分和各构成部分在金融系统运行中的调节功能。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效果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机制不能在不同区域合作中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金融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各构成部分的功能得不到正常的发挥。阻滞金融机制正常作用发挥的因素,既有金融机制内在的问题,也有金融机制运作的外部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总之,要使银和政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发挥促进作用,根据目前的现状和我国未来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笔者的建议是双方的立足点只能是两个字: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对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基础设施等的重组和再造。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金融制度创新,大体上包括:央行分支机构设置和权限的创新、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置和业务的创新、建立跨行政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创新、建设跨行政区金融市场,培育区域金融中心、实施横向监管和风险预警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对于金融机制外部的创新,则包括与金融机制的创新相协调,建立区域金融机制管理协调机构,以此取代并突破地方政府对金融机制运行的不必要干预,以及通过立法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金融合作规划等。
金融行业 机构设置 横向监管 信息共享 区域合作
孙翠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79-283
2012-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