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纠纷被告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排污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三个构成要件,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也即环境侵权纠纷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对被告的法定抗辩事由和不能成为抗辩事由情形的探讨,来探究如何准确依法审理环境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等配套法律逐步完善与实施,不仅对建立公平合理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和法律程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必将对约束排污企业肆意排污、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创建生态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环境侵权纠纷 归责原则 抗辩事由 法律冲突
杜敬波 杜佳蓉
河北省晋州市环保局法制科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石家庄
中文
196-203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