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六国互联网资源采集和缴存立法评析
早在10多年前,互联网资源的采集和缴存问题就已经引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注意,不少欧洲国家已经开始修改或者订立新法规范在线资料的采集和缴存。本文简要介绍了丹麦、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这些欧洲国家有关在线资料采集和缴存的有代表性的立法例。通过分析发现欧洲六国有关在线资料法定缴存的立法虽各有侧重,但因规范的对象皆为互联网资源,因而其立法内容有许多共同之处,如采集和缴存的范围、采集和缴存的方式、采集策略、采集行为的实施主体。通过对欧洲六国有关立法情况的介绍,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保障在线资料采集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除其中一些带有共性的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外,另有两个问题亦应当引起注意,即关于立法模式及对采集和缴存的在线资料的利用问题。我国是世界上互联网用户数量最多的国家,互联网中大量涉及我国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珍贵资源急需采集和保存。因此,国家应通过立法授权国家图书馆等负有保存国家文化遗产法定职责的机构采集和保存各类网络资源,以惠及当代、造福子孙。
互联网资源 信息采集 资料缴存 法律规制 资源利用
翟建雄
国家图书馆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76-86
2011-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