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发布问责制度的改革--以公众参与外部问责模式为重心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来,效果很不理想.基于《条例》、《办法》、《规定》等内容,内部问责制度弊端日益显露.鉴于民主主义,法治政府,阳光政务的要求,基于外部问责模式通过立法赋予公众参与问责,既符合中国国情,也顺应世界潮流.这一模式由公众参与考评,信息发布领域的独立民众监察专员制度和信息发布领域的民众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构成.政府环境信息发布职责的履行,对于环境权,公众参与权的实现,践行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意义重大。一方面,中国传统问责模式下,多元内部问责弊端日益显露。从法律上赋予广大社会群体参与问责是大势所趋,这将极大地提升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形成对行政行为的有力外部监控,督促政府依法发布环境信息。公众参与的外部问责模式是公众参与政府考评、ombudsman和民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三位一体的统一。如何科学地设计地方环境信息发布考核指标体系和保障ombudsman的权威性,怎样看待环境信息发布间接损害赔偿难点和抽象行政行为等,都是本文亟待解决的。
政府组织 环境信息公开 外部问责模式 公众参与
潘佳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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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2038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