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国际河流水权”之于国际水法理论的构建

笔者认为,国际水法的核心范畴是水资源主权而非国际河流水权。以水资源主权为核心范畴所构建的国际水法基础理论应当是“有限主权论”。从国际水法的实践来看,“有限主权论”不仅在处理跨界河流争端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国际水法的编纂和发展,构成了国际水法“公平合理利用”和“不造成重大损害”等基本原则的基础。而“国际河流水权”只有当超越国家主权的“沿岸共同体论”真正成为国际水法的理论基础时,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水法理论构建的核心范畴。

国际水法 水资源主权 国际河流水权 法制建设

陶蕾

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跨界水资源国际法律与实践研讨会

武汉

中文

144-154

2011-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