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河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区域性国际环境法实践为视角
在快速发展变化的当今国际社会,对于国际跨界河流的上游开发国而言,国际法上的哈蒙主义已经不合时宜。应当认识到,尽管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关注于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的跨界环境间题,但是,其作用又不局限于环境问题的预防和环境纠纷的解决。实际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一个围绕着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国与国之间的沟通、对话、协商和合作机制,以及利益相关者和公民社会的一个利益表达和社会参与机制。在这个意义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既是预防性的环境法律机制,又是避免国际环境冲突和争端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一个合理的信息公开、利益表达、理性协商、公众参与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机制,是促进国际跨界河流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区域性国际合作和和平、稳定、繁荣的基础。 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国际跨界河流的大国,在跨界河流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如何展现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以及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包容性,是中国内政和外交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无论是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还是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提供了一个解决国际跨界河流环境冲突和争端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基础。在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关注的跨界河流问题方面,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是适应当代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发展变化和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有效法律机制。建构特定跨界河流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程序和合作机制,提升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环境影响评价的协商与磋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水平,是中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国际环境法 跨界河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国际合作
柯坚 高琪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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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30
2011-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