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辨认程序规范化的研究报告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辨认未作任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至251条对辨认进行了内部规范,这也是当前公安机关在组织辨认工作时的主要依据。立法的粗疏加之侦查人员主观认识不到位,导致辨认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应当对刑事辨认程序给予充分的重视:完善法律规范,应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增加关于“辨认”的规定,明确其属于侦查行为的一种。同时,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一项辨认结论,作为第八项,使辨认这一侦查行为及其结论有法可依。立法应当围绕事前询问、混杂辨认、分别辨认、自由辨认原则、辨认具体操作程序等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准确把握最佳辨认时机,即组织实施辨认“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最佳选择,严格履行辨认程序,谨慎使用“指认”手段,规范制作辨认笔录。
刑事诉讼法 侦查工作 辨认程序 立法完善
万金冬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国内会议
沈阳
中文
357-362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