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侵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地位之重塑理由

针对三鹿破产案,对侵权债权人受偿地位的成因分析及评价而言,笔者认为应该考虑重塑侵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地位。因为我国既有法律制度体系中欠缺对侵权债权人受偿地位的积极原因支撑,我国社会发展现实决定有必要重塑侵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地位。侵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保护问题不应该再作为经济效益优先原则的代价而被理所当然地忽视,必须重新调整侵权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使其处于更优先的地位。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使已经遭受侵害的侵权债权人获得更加充分的救济和保护,更重要的是给整个信贷市场一个讯号,它们作为有能力对公司行为进行监控的力量,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防止更多的公司侵权行为发生。当然,效率或效益问题仍然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只是当为了解决公平问题而通过责任保险或基金制度进行事后救济时,也许更明智的选择是,把同样的成本投入到事前防范措施的构建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更多大规模侵权事件的重演,使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未来充满希望。

破产法 侵权债权人 受偿地位 权益保护

林一

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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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