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立法建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域上游和下游地区经济发展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十一五”规划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在各个流域开展不少生态补偿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但是效果并不十分显著.因此,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区际流域生态的补偿机制,从而真正解决流域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理论分析方法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区际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系统分析,进而指出其内在问题.最后从完善环境法体系、区际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救济制度以及市场机制几个方面对我国区际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
环境法 区域生态 补偿机制 立法完善
刘吕芬
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院
国内会议
石家庄
中文
103-111
2011-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