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不为”而治”乱作为”--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管制:以上海整治”钓鱼执法”为例
文章首先对城市公交管制用三方博弈理论进行了关系构建。城市公交管制涉及三个利益主体: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管制的具体执法部门,特定公众行为人。隐含两个委托一代理信托关系,一个管制与被管制的公共治理关系:公众与政府,政府与城管,城管部门与特定行为人。其次,文章论述了主管部门位居主动的规则主导作用。一是政府监管与否直接影响城管部门的策略选择,二是罚款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接着,文章论述了非法营运与“钓鱼执法”为什么会同时存在。原因之一是城市公交稀缺,原因之二是上述分析的监管与制度问题。文章最后针对以上问题给出了几点建议,即强化制度建设,改进政府职能;引进外部第三方监督;设计好的罚款制度,严明纪律,从制度上消除城管乱罚款;增加公共交通服务的有效供给;做好发挥民众“最终委托人”威慑与监督作用大文章,对政府形成有效监督,防止政府自身“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实现对政府的信托目标。
城市公交 公共管制 政府职能 罚款制度 监督机制
傅子恒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31-236
2011-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