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与寻明:国际法视角下的碳排放权单位
自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交易量大幅提升,成交金额不断攀升,市场化机制在夯实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争端与纠纷日益增加,使国际多边环境公约调整下的碳排放权机制部分的在WTO体制下进行规制成为众多学者的憧憬.经过理论研究、比较分析、案例检验,碳排放权单位体现的既不是GATT框架下的”产品”,也不是GATS框架下的”服务”,而是在经济上反映出特殊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属性.然而,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提供服务行为契合GATS下金融服务要求,因此交易商可依据GATS享受跨国服务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并可将与WTO规则相关的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实现环境争端解决的规范化、法制化.
国际环境公约 碳排放权单位交易 世界贸易组织 争端解决机制
孙南翔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国内会议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广州
中文
105-113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