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一种跨行政区域软法治理的思路

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的稳定推进需要相应法律机制的保障.这一法律机制应立足于两地食品安全合作法律实践的现状,从组织机构、表现形式和内容三方面予以构建.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组织机构建设应依托于两地合作的整体性机构安排,对现有的磋商交流机制做出革新和完善;两地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表现形式将主要是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法律本质是软法,其制定和实施均应遵循软法的法治特征;在内容上,这些行政协议应至少涵盖四类规则: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协调制度、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协处制度.

食品安全 法律机制 行政协议 软法治理

韩永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广州510420

国内会议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广州

中文

135-143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