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WTO《SPS协定》”适用地区”条款及我国的对策

疫病非疫区的承认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人类及动植物之生命和健康,其意义和作用日益明显.由于疫病非疫区承认的法律依据(《SPS协定》第六条”适应地区条件”)在解释上留有一定的弹性并且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规范文件,致使适用时出现了许多问题.疫病非疫区承认的价值取向是既要保护本国或地区内的人员或动植物免受其他地区病虫害之威胁,又要促进成员方国际贸易的发展.要同时实现这两种目标,建立病虫害非疫区并赋予成员方根据其适当保护水平之需要确定合适的贸易地区之权利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我国应以SPS委员会的各项相关制度为根据,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研究我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成员之卫生和植物卫生状况和适当保护水平,在此基础上完善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承认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法 疫病非疫区 适用地区 法律规制

师华

同济大学法学院 200092

国内会议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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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