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政策制定的宪政体制论
美国贸易政策制定权力由《美国宪法》明确界定,所以开启贸易自由化的”1934年体制”本质上是一个宪政体制.该体制的形成是基于后危机时代重构政治平衡与摆脱经济危机的现实需要,而其变迁是围绕国会”授权—控权或监督”的宪政路径展开的,并由贸易保护主义力量与自由贸易主义力量之间的宪政博弈推动的.这种宪政博弈实质上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贸易立法博弈,而具体表现为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四位一体”制度架构.对正在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中国而言,这种源于宪政博弈的贸易制度创新实践可资借鉴之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后危机时代贸易自由化立法范式的创新和自由贸易与不公平贸易二分法的立法体例的引入.
宪法 贸易政策 宪政体制论 贸易自由化 美国
陈利强 茅友生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人民出版社
国内会议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广州
中文
158-174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