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公司治理规则对境外企业适用的困境与方式选择--跨境股票融资法律监管所引发的问题
在跨境股票融资监管中,基于”国家主权”理论与”属民利益保护”的需要,境外企业母国与证券发行地东道国都尽可能将本国的公司治理规则适用于同一证券发行人(境外企业).然而,东道国的这一做法存在国际私法上的理论障碍,对此,香港地区与美国分别采用”境外企业注册设立地限制”和”证券法替代”的方式加以解决.就我国的国情与立法实践而言,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设计”国际板”交易市场制度规则时,可以通过”证券法替代”的方式将我国的公司治理规则合法地间接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跨境股票融资的境外企业.
东道国 公司治理规则 境外企业 法律适用
蒋辉宇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蚌埠,233030
国内会议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广州
中文
510-514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