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元”走向”多元”--和谐理念下民事纠纷多阶段分流解决机制的构建
镇海法院为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和省高院提出的“三项承诺”要求,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等多方面加强对民事纠纷多阶段分流解决机制的探索,逐步建立起对民事纠纷实行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人民调解)、诉讼内的分流(成立速裁庭)及诉讼内向诉讼外的分流(委托调解)三阶段分流解决机制。指导人民调解,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法官联络员制度,落实具体的指导措施,编发有关调解工作指导的期刊。强化诉讼调解,设立民三庭,速裁办理以民间借贷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主的简易民事案件。在民一庭内部设置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分别力、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提高专业化的同时对案件进行第二次繁简分流。建立诉讼调解“全时段”调解机制,即针对各个办案环节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间调解和判决送达前调解相关工作机制。创新委托调解,成立特邀调解组,对部分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激活调解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成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和诉中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 民事纠纷 分流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 诉讼调解 委托调解
傅勇 卓黎黎 戴盈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江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国内会议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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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51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