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工作模式的重新构建--以海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为例的实证分析

针对法院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司法等法制框架下重新设计一个制度模式,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的实现等客观需要。区分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职权,摆正两者的位置,在维持当前“以申请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相结合”的基础上,为保持行政管理的高效运转及满足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除了对行政行为执行由司法机关监督外,适当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权利、范围。但在立法观念上应体现行政效率与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原则,在立法形式上体现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程序、完善行政执行的救济途径。总而言之,在由法院承担职能回归行政机关的同时,应保留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的事先审查。在提高行政机关与法院执行人员的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同时,加大对群众的普法和宣传力度 加大普法力度必须讲究方式、方法。要深入基层,以开庭到村、送法到户等方式,进行大范围、多次的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即被执行相对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既能督促被执行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又能加强对被执行人的保护,体现公平的原则,减轻法院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难度。加强对被执行相对人的保护,缓解法院执行压力,完善《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配套法律法规。

行政非诉案件 行政行为 执行工作 立法完善

毛莹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国内会议

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

宁波

中文

370-380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