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徘徊在法律规范与法律理念之间:我国农村房屋买卖损失赔偿司法实践探索--以追求当事人双方利益衡平为目标

在现有法律规范不足以及各地补偿政策差异的前提下,具体而又详细地明确出售方与买受方损失范围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损失范围上,可以结合损失概念的一般认知和损失计算进行界定,这是一个总的原则。也就是说,损失范围应是在区别买卖双方的各自财产后,所有出售方可因为房屋返还而增加的收益。在损失范围确定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买卖双方利益分配至关重要,是诉讼中争议的重要内容。根据该房屋是否列入征收范围,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有所不同,在已经被征收或者列入征收的范围内,买卖双方损失标准的确定首先是参照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确定。在未涉及征收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做法是将发生纠纷时房屋的市场价与双方买卖时的房价相抵减后的差额作为房屋增值利益。另外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损失赔偿过错责任的分配,笔者认为,固定责任与浮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其一定优势,也都存在不少的弊端。虽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违法无效的,但是这种违法无效的起因还是多样的,应该作一定的区别。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法律的公正公平难以体现。

房屋买卖 损失赔偿 司法实践 责任分配

周兴宥 黄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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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