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支付令的适用与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案件中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请求的、劳资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的、支付令能够在国内以公告以外方式送达的纠纷,均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从督促程序快速解决纠纷的基本立法目的来看,劳动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并无理论障碍。然而可惜的是:长久以来,在理论上与实务中并未明确这一点,因此为了使得劳动支付令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建议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作如下规定:劳动案件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够在国内以公告以外的方式送达债务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债权人对支付令的申请视为仲裁申请,案件由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给对案件具有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 督促程序 支付令 立法完善
郭颖华 邵建波
浙江万里学院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宁波
中文
437-447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