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

法治缺失是导致社会矛盾凸现和激化的重要因素。法治思维的核心是重视和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解决各种社会决分钟的功能和作用,构建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思维是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目的,实现社会管理任务,转变社会管理理念的必然要求。 法律手段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最基本手段。法治社会建设可分为宏观法治和具体法治。所谓宏观法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和理想,它包括了法治社会的理念、遵循的原则,法治社会的衡量标准和条件等一系列理论体系。宏观法治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引领作和指导作用,因而没有宏观法治的指导,法治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也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所谓具体法治,是宏观法治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法治的实践和法治的实现。在法治目标已确立的情况下,具休法治就显得更为重要。否则,法治的目标实现只能是一种空想。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诸如加强公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各个部门法在实施中的健全和完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认真关注,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制度设计上的解决方案。

国家机关 社会管理 法治思维

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国内会议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北京

中文

1-10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