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主体地位的形成
2010年7月12日,北京市250家社会组织携500余个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益服务项目到北京会议中心摆摊儿”赶大集”,与政府洽谈,由政府购买其服务,其中300项优秀项目将得到政府”买单”,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个项目3万至30万元不等的资金支持.这些项目实施后,市民将免费享受超过1亿元的十大类社会服务.这一行动表明了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已向社会组织敞开胸怀,由政府独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局面已经打破.新社会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各类民间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等。这些社会组织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并列,在我国可以称之为第四部门。我国的社会组织是自发形成的,在产生之初政府采取的政策是既允许其存在,又进行严格的管制。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许可制度,在管理理念上暴露出政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制心态,目的是控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模和发展,将社会组织掌握在可控范围内。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和处境的尴尬,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极其缓慢。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作出新的规定,在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社会组织的法规时,立法上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创设一条绿色通道,简化申请设立的条件和手续。其次,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的权利。第三,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近年来,政府与社会组织主动合作,有效地履行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有报告显示,新社会组织在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能、推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合作方面,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社会管理 社会组织 主体地位 政府合作
金国坤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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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