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管理在”仅有住房”执行中的引入与改良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或执行规范对被执行人的仅有住房能否执行作出明确规定,亦无硬性标准对执行过程中”生存保障的底线”予以列明,这导致执行法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对仅有住房性质的判断和认定存在诸多困惑,甚至演变为游走于债权与居住权夹缝间的二难选择.基于此,本文以仅有住房的执行现状与反思为切入点,尝试将强制管理引入民事执行程序,通过债权与居住权之间的谨慎选择,确保在不伤及生存权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实现债权,进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从“权利冲突”出发,以双方当事人均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为理论基础,构建强制管理制度,并尝试为该制度建立相应的操作流程,以使制度在理论可行的同时具有实践可用性,借此帮助法院走出“仅有住房”的执行困境。
仅有住房 民事执行程序 强制管理制度 立法完善
余婕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45-154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