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刍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迅猛发展,然丽,在给人们带来高效、快捷运输方式的同时,人身伤亡事故也频繁发生.在事故的处理中,一方面,由于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性质、归责原则及过失相抵适用认识不一,导致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各异,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受害人及其家属由于自身伤残或亲人死亡导致生活困难,要求获得更多的救济;有的借事故处理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就缠诉缠访,甚至有过激行为,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此,笔者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现状进行了审视,通过法理分析,提出了立法和适用法律的建议,期望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有所裨益,以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具体分析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现状,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法理分析,建议进行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正确理解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竟合的法律适用、正确认定不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损害赔偿责任、合理确定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
轨道交通 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融鹏 任卫鹏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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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83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