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民知情权的确立与保障--反思我国网络虚假信息的治理
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4.2亿多,1截至2010年6月,我国域名总数为1121万,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网站数(包括在境内接入和境外接入)为279万个,2其每天发布和更新的信息虽然无法确切计算,但是通过其他数据也能窥其一斑,如2005年全国网页总数达24亿个,全国网页总字节数达63932GB,其中每个网页总字节数位25.9KB.可见其信息总量非常庞大.与此同时,网络虚假信息也大量充斥于网络虚拟社会,尤其是以网络水军为代表的信息制假组织的出现,更是将虚假信息发展到了可以操纵社会舆论的阶段. 本文分析了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趋于多元化和庞大化、虚假信息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途径和方式越来越多样等现状。网民知情权,顾名思义,即网民对网络上各种信息的知情权。而之所以要赋予网民知情权,这是填补迫究虚假信息发布者民事责任的需要,也是健全网络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需要,更是知情权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针对网民知情权被侵犯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小额仲裁、诉讼,集团诉讼等程序,赋予消协诉权,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完善其他救济措施。网民知情权的确立对于我国虚假信息治理具有借鉴作用。知情权制度非常重要,具有人权属性,在各种权利中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不能迷信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对传统发布广告和新闻的主体也必须一体赋予知情权。设立网站评价体系以及网站诚信等级评估情况。
网民群体 知情权 虚假信息 法律规制
任卫鹏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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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00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