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性格分析在司法中的运用--法院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对策研究
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来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本应该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矛盾的矛头反过来指向法院,案件的承办法官的专业素养无可挑剔,履行职务公正廉洁.但矛盾扩大以至于不可调和的症结是法官对当事人性格缺乏必要的了作为法院的一员,拟借助人格心理学中的九型人格理论,将在司法活动中接触的当事人性格分门别类,并探求与之相应的沟通交流的技巧,以帮助读者按图索骥,营造与群众良性互动的和谐氛围、更好的开展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完美主义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相邻关系、侵权案件,此类案件多是家长里短、部里之间的摩擦或是权属刘纷,完美主义者往往锱铢必较,寸步不让。实践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房反拆迁案件.此类案件从发生至立案时间跨度大,实戏者与拆迁部门反复交涉许久后,往往做好长期缠诉准备,不实现诉讼请求决不罢休。浪漫主义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医疗、婚姻案件.此类案件多伴随悲惨的遭遇和终生的痛楚,浪漫主义者大都满腹辛酸、伤痕累累。观察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事实部分较为繁杂,观察者时常摇摆不定,反复修改诉讼请求。质疑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行政诉讼案件。此类案件被告为政府部门俗称民告官,质疑者经常先入为主,怀疑法院有意担护。支配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建筑工程、大型商事合同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高,公司主管一般亲自到庭,支配者通常位高权重,控制欲强。 通过以上分析,这六种人格很可能由于法官的沟通失误,将原本可以息诉服判的案件引向对立和冲突,那么在审判工作中就需要法官作为重点“看护对象”细心照顾。以上这些要点也只是一些提示,而非规则,如有不适用的地方,不应勉强套用。希望各类执法者、管理者通过本文探索出各种人不同的类型,并尝试用有关的原则与之沟通,以及了解为什么对方会有这种反应,从而化解心理上的死结,和群众的心理产生共鸣,达到共情的境界,这对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 司法审判 当事人 性格分析 九型人格理论
谢文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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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64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